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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1日起实施:医院不得因费用拒绝抢救

转载 2014/03/25 17:34:46 发布 来源: 作者:佚名 33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

急救中心(站)不得因费用拒绝院前医疗急救服务、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执行强制性标准……马年伊始,一批部门和地方规章开始正式实施,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。

  非院前急救禁用救护车

  《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》今天起施行。《办法》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“五不准”:第一,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、个人不得使用急 救中心(站)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;第二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“120”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;第三,急救中心 (站)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;第四,急救中心(站)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;第五,除急 救中心(站)和急救网络医院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。

  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

 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今天起施行。《办法》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,是指竞争性谈判、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。《办法》对“哪些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”进行了限定,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。

  新闻出版执行强制标准

  新版《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》今天起施行。《办法》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生产、经营等活动中,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。禁止生 产、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。违反《办法》的,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、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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